8月16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悉,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升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辦法》,共五章六十五條。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
在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辦法》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應當在所設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合規官是本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本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
與此同時,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金融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首席合規官、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合規官的除外。
《辦法》明確了首席合規官的任職條件。包括通曉相關合規規范,誠實守信,熟悉金融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符合金融監管總局關于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具體來看,一是具備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二是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是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四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還明確了首席合規官的職責。一是全面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并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范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二是組織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報告、合規考核、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三是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溝通、匯報;四是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總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納入并表管理的各層級金融子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獨立于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部門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或者崗位。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不得承擔與合規管理相沖突的其他職責。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確保三道防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形成合規管理合力。
其中,金融機構的各業務及職能部門、下屬各機構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主體責任,應當主動進行日常合規管控,負責本條線本領域合規規范的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積極配合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
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管理責任,應當向機構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的經營管理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推動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開展合規管理工作。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監督責任,應當對機構經營管理的合規性進行審計,并與合規管理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
設置一年過渡期
在合規管理保障方面,《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履職提供充分保障,賦予相關人員和部門提出否定意見的權利;要求金融機構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專業的合規管理人員,通過合規人員的專業性提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明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等履職保障。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合規管理報告。
此外,《辦法》還明確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肅追責,加大懲戒力度。
《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過渡期為《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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