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1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辦理銀行貸款的主體除外)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資產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第十條 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權關系、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生產經營、核心主業、資產結構、財務資金狀況、融資情況及資信水平等;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內容和可行性,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的審批、核準或備案等手續情況,項目資本金等建設資金的來源和可靠性,項目承建方資質水平,環境風險情況等;
(三)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情況、重大經營計劃、投融資計劃及未來預期現金流狀況;
(四)涉及擔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等;
(五)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并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并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貸款人經評價認為固定資產貸款風險可控,辦理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等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賬戶。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四)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以及進行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五)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明確的還款安排。貸款人應根據固定資產貸款還款來源情況和項目建設運營周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應實行本金分期償還。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管理要求,并結合借款人經營情況、還款來源情況等,審慎與借款人約定每期還本金額。還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每年兩次。經貸款人評估認為確需降低還本頻率的,還本頻率最長可放寬至每年一次。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項目經營產生的收入還款的,首次還本日期應不晚于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一年。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并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固定資產建設進度,并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貸款人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五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無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遲應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支付。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支付時限。
對于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貸款人應于放款后及時完成事后審核,并加強資金用途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經營及財務狀況明顯趨差;
(三)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
(四)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或規避受托支付;
(五)其他重大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股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估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需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應同時要求追加相應擔保。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后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項目資金滯留賬戶情況的監控,確保貸款發放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合同約定專門還款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后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借款人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并加強對貸款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項目融資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貸款利率。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原則上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并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貸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借款人約定為項目投保商業保險。
貸款人認為可辦理項目融資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時進行審慎論證,確保風險可控,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說明。
第五十條 貸款人應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提供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并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采用銀團貸款方式,避免重復融資、過度融資。采用銀團貸款方式的,貸款人應遵守銀團貸款相關監管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第五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固定資產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五十七條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本辦法執行,或適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相關辦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房地產貸款以及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3號)同時廢止。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2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辦理銀行貸款的主體除外)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東分紅,以及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對向地方金融組織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流動資金貸款禁止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于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為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通過非現場調查手段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并可據此對借款人作出風險評價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
貸款人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審慎確定借款人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的貸款金額上限。
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象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示例參考附件),并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貸款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測算方法,并適時對方法進行評估及調整。
借款人為小微企業的,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流動資金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等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對于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在借貸雙方協商基礎上,原則上實行本金分期償還,并審慎約定每期還本金額。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以及進行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三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對于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時完成事后審核。
第三十二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在貸款發放或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經營及財務狀況明顯趨差;
(三)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或規避受托支付;
(四)其他重大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五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對于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的業務,應當按照適當比例實施貸后實地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回貸款、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業務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四十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后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借款人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并加強對貸款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或參與虛構貿易背景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借款人股東分紅、金融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適用本辦法,或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于貸款金額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固定資產相關融資需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互聯網貸款、汽車貸款以及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示例
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示例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并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采用合并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微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3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于個人消費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
第九條個人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還應調查借款人經營情況;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權屬、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六條貸款調查應以現場實地調查與非現場間接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信息咨詢以及其他數字化電子調查等途徑和方法。
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貸款人通過非現場間接調查手段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并可據此對借款人作出風險評價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貸款調查機制,明確對各類事項調查的途徑和方式方法,確保貸款調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貸款人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的,不得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并確保相關風險可控。貸款人應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建立名單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對名單進行審查更新。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實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債務情況、自有資金來源及外部評估機構準入等風險控制的核心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并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貸款人可根據業務需要通過視頻形式與借款人面談(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視頻面談應當在貸款人自有平臺上進行,記錄并保存影像。貸款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并核實借款人真實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實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九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風險評價的責任部門和崗位。貸款風險評價應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關注其收入與支出情況、償債情況等,用于生產經營的還應對借款人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進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審慎地進行貸款風險評價。對于提供擔保的貸款,貸款人應當以全面評價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不得直接通過擔保方式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等要素。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風險評價體系,關注借款人各類融資情況,建立健全個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體系,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控制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貸款人通過線上方式進行自動化審批的,應當建立人工復審機制,作為對自動化審批的補充,并設定人工復審的觸發條件。對貸后管理中發現自動化審批不能有效識別風險的,貸款人應當停止自動化審批流程。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通過全線上方式開展的業務,應當符合互聯網貸款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個人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簽訂有關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
當面簽約的,貸款人應當對簽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存相關影像。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質)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質)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三十一條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三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條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對于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時完成事后審核。
第三十五條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單次提款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單次提款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或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九條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對于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的業務,應當按照適當比例實施貸后實地檢查。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后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并加強對貸款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風險控制核心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個人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個人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十八條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互聯網、個人住房、個人助學、個人汽車等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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